- 第1項 (目的)
- 本條約是遊記網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為”公司”)提供的各種服務, 以及相關公司和個人位置信息管理, 義務, 以及責任等事項, 其他需要的內容,以及備註的內容事項.
- 第2項 (條約的準則)
- 本條約沒有明示的內容對於位置的信息介紹,保護等相關法律,以及信息通信網使用條約, 以及關於使用信息,信息保護的使用條約, 以及個人信息保護,同意公司決定的條約等.
- 第3項 (服務的內容和費用)
-
① 公司直接收集位置信息, 或通過衛星移動定位繫統獲得位置信息, 將在以下的基準內提供服務
- 1. GEO Tagging服務:上傳文字和發表評論是,當時的位置信息同時被移動設備收錄,位置信息和上傳內容共同被保存。
- 2. 使用當前位置進行搜索的結果提供服務:信息搜索時產生的個人位置信息或提供週邊搜索結果(週邊好吃店,週邊商店等)。
- 3. 使用當前位置進行搜索朋友和交朋友的活動:使用當前位置查找朋友,或者推薦朋友時(以後服務內容)。
- 4. 交換聯絡方式時:使用當前位置和朋友交換聯絡方式時。(以後服務內容)
- ② 第1項使用位置服務的使用費用是免費的.
- 第4項 (位置信息收集方法)
- 公司通過以下方式手機個人位置信息
-
- ① 使用手機網絡服務,根據Cell ID的方式對實時收集位置信息介紹。
- ② GPS內部決定貴的內容,通過使用網絡接觸GPS是登陸位置信息。
- ③ 使用WI-FI時,專用網絡服務可以收集到WI-FI中的位置信息。
- 第5項 (個人位置信息管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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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① 個人位置信息的主體是個人位置信息的收集,在收集個人信息的範圍內,以收集信息和提供服務為目的,得到提供的人的事前同意。
- ② 個人位置信息的主體個人信息的手機•使用•提供的同意,對已全部或一部內容的同意。
- ③ 個人位置信息的主體是無法要求對於個人信息的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終止服務。以上情況時,公司將拒絕要求或提供其他技術方面的方法。
-
④ 個人位置信息是公司在要求以下信息時,有可能根據當日情況發生誤差,
- 1. 個人位置信息為主的信息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事實進行確定。
- 2. 個人位置信息的保護和使用是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律,以及相關法規。
- ⑤ 公司同意個人位置信息收集的全部內容或部分內容。對於個人信息以及個人位置信息的內容進行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服務,但是同意一部分內容時,撤回的一部分內容對於個人信息和位置信息的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確定信息。
- 第6項 (法律代理人權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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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① 公司對於未滿14歲的兒童的個人信息收集•使用•提供時,需要獲得未滿14週歲兒童的監護人同意。
- ② 未滿14週歲兒童的監護人,在同意個人信息收集•使用•提供時,可以進行保留同意權,撤回同意權,以及終止協議權等權利。
- 第7項 (保留關於使用位置信息•提供事實確定資料的證據,及保留時間)
- 公司根據“個人位置信息使用•保護”相關法律第16條第2行,對於個人信息的收集•使用•提供的確定資料,通過位置信息繫統自動保存,並保存一年以上。
- 第8項 (服務的變更和終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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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① 公司根據位置信息政策變更等,法律政策的阻礙等原因,可能會對服務的全部或服務的一部分進行終止或變更
- ② 根據第一項服務終止的情況,需要提前在網絡等地方進行公告通知。
- 第9項 (提供給他人個人位置信息時,當時通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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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① 公司不可未經個人同意將個人位置信息提供給他人,如需提供時,提供的目的等提前告知本人。
- ② 公司提供給指定他人個人位置信息時,需要通過裝置收集當時的記錄信息,以及提供個人位置信息對方的提供人,提供時間,提供目的等,都需要及時通知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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③ 但,以下情況需要通過電子通信,郵件等其他手段,提前通知個人。
- 1. 收集個人位置信息的通信裝置沒有儲存文字,聲音,或影像時。
- 2. 通過通信裝置收集個人位置信息時,需要提前提供電子郵箱或得授權。
- 第10項 (損害補償)
- 公司根據對於個人位置信息的保護和使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第15項內26條內容,在違反法律法規時,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對個人的補償。如果沒有公司過失的立正將無法負責。
- 第11項 (“會員”的義務)
- 公司因為個人位置信息產生紛爭時,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協議,如果不能協商時,申請放鬆通信委員會再判斷。
- 第12項 (提供“服務”等)
- 公司的商標,地址,電話等聯繫方式
- 商標:遊記網股份有限公司
- 地址:首爾市中區退溪路213號日紅大樓608號
- 電話:02-737-0484
- 第附錄
- 本條約從2014年1月1日期適用